新疆内高班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更新时间:2019-05-20 12:17:37作者:李天扬老师

加分

(一)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复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内高班时,可以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

(二)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分区决赛并获得前三名的选手在报考内高班时,可以获得10分的加分奖励。

(三)参加自治区“双语”口语大赛小学组、中学组全疆总决赛并获奖的选手在报考内高班时,可以获得15分的加分奖励。

以上加分政策不实行累积加分。

(四)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在报考内高班时,可获得5分的加分奖励。

十二、纪律

在内高班招生的报名、考试、阅卷、体检、户籍审核及政审、建档、录取和贫困生等级认定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对所有工作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考生的户籍审核及政审工作中,班主任、德育处负责人、学校党支部书记、地(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具体相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追查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考生录取、入学资格。

(二)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要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取消该考生录取、入学资格。

(三)严格执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等部委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03]103号),严禁擅自更改民族成份。在录取和入学后,凡查出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取消资格回生源地就读,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考生、家长或有关责任人若在以上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造成考生入学后被退回生源地就读等情况,第二年将相应减少该地州计划,并将考生、家长或有关责任人通报全疆。由此造成的经济和其他损失,由考生、家长及有关责任人承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录取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依据《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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